天體族人當然不見得都會搞性愛趴,但詮釋事情的角度是一樣的,
社會對我們的好奇也是一樣的,媒體、司法欺負我們也是一樣的。
這件事我也認為應無罪,作者對司法的指摘也是我的心聲。
(但司法他們官在當,穩得很,他們不會鳥外界啦,再這種態度下去等著被革命吧!)
我們這樣子天體生活方式,或是人家愛玩性愛趴,都沒公開也沒妨害到別人,有什麼錯,干你什麼事!
要拼,要奮鬥!
桶後溪事件當事人屈從於檢察官淫威,怕事沒有奮鬥、抵抗,我一直覺得很扼腕。
2020/09/09註記;連結失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0383296.A.D0D.html
以下引述內文:
「... 這個案件本身十分奇特,說根究底,一群合意的男女到底有沒有在密閉空間性交的權益?
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否則也不會辦這個活動了)。如果這群男女都是合意,那麼只要這群人沒有公諸於世的打算,我認為這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相反地,一心一意要挖掘其中內幕的記者才是犯了妨害秘密罪的兇手。但這社會似乎給了這群記者免死金牌似的,讓他們可以毫無顧忌的行事,不需要查證便可以寫出長篇大論的報導,寫錯了也不用道歉。(如果我有記錯,請糾正我,當時新聞寫說我們一行人為了尋求刺激,而將車簾拉開好讓民眾觀賞,至少事後證明車簾從來沒有拉開。)遑論一干名嘴,抓緊機會踩一踩這群男女,藉此彰顯自己的高道德為人。
面對這場抗爭,我有不能退縮的理由,跟我一起奮鬥的夥伴也是。我們都有同樣的信念:法律應當保護合意男女的性交權,或者男男的性交權,或者女女的性交權。不管你喜歡不喜歡,嚮往不嚮往,討厭不討厭,別人合意的活動,你都無權置喙,群交也好,同性行為也好,你只是你,你不是他們。我們都沒有權力替他人作主,讓別人按照自己的希望來進行生活中的一切,包括荒誕而天馬行空的性行為,比起讓別人只能按照你個人(或跟你同樣信念的群眾)的意願來走,後者才是真正噁心之事。
我從刑事庭一路打到民事庭,刑事一審二審均判決有罪,奇妙的是刑二三一居然還能打到三審,然後三審三度落敗。然後緊鑼密鼓的民事庭開打,一審二審也是有罪判定,我的千般事實沒人願意採信,記者胡說八道一番,卻能成為法官判案的關鍵。誰可以摸著自己的良心回答我,台灣的司法沒有問題?
台灣的司法機構,一如現行公家單位機械式僵化,有勇氣願意跳出來改革的法界前輩大多已經被大環境的牴觸而將鬥志消磨殆盡,只剩下少部份的人還抱有對司法改革的一絲希望,冀望這個制度能夠有所改善,有朝一日能夠走上正軌。不知道對台灣民眾來說, 司法改革算不算是一種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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